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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虚拟货币法规将于今天发布

imtoken官网版下载 2023-03-05 07:19:04

独家解读:

投资与交流齐头并进,牌照是重中之重

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官网发布《监管框架声明》,为数字资产投资机构、投资者和交易平台合规参与市场提供重要指引。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需要申请第一类牌照; 用于管理“证券”和/或“期货合约”,并获得或要求获得第 9 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的许可,前提是该公司还管理全部或部分(受最低限度豁免)投资在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中,证监会亦会施加发牌条件,监察该等投资组合的管理。

为向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证监会认为,例如,持牌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资于虚拟资产香港虚拟货币交易所有那些,即使其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的部分)全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无论是否这些虚拟资产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受制于基本相同的法规。

文档很深刻:

有望彻底改变世界加密经济投资交易格局

截至目前,全球各国和地区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统一的数字资产监管政策。数字资产交易和投资活动处于合规与不合规之间,整个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保证。这也是目前熊市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缺乏监管,Big Money(大资本、机构投资者)无法有效参与这个市场,导致当前数字资产市场缺乏流动性。目前美国Coinbase是全球合规牌照最多的交易平台,但也受制于各国乃至美国监管政策的差异,无法快速拓展业务.

香港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自由港之一,一直受到国际资本的热烈欢迎。当中国香港作为单一实体实现数字资产市场的合规监管时,全球资本可以在香港参与这个市场。更重要的是,香港背靠着中国大陆广阔的腹地。即日起,受内地政策约束的资本可以绕道香港开展合规业务,从事合规数字资产投资。

BitMex、Bitfinex等全球交易量最大的数家数字资产交易所均在香港运营。监管沙盒启动后,相信会有更多交易所选择在香港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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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整体的波动性与所有传统市场(如外汇市场、股票、债券、商品期货等)有很大不同。这是对冲基金的圣杯!数字资产独特的波动性为风险对冲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全球对冲基金市场规模已达数万亿美元。目前整体数字资产市场规模约为 2000 亿美元。当对冲基金将 5% 的头寸配置在数字资产中时,数字资产的整体市值将轻松翻倍。

可以说,今日消息的公布是2018年最重要的消息,对数字资产投资和交易都是利好。也许,从现在开始的许多年,即 11 月 1 日,人们会记住的不仅仅是比特币。

附件:香港证监会文件全文

关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人、基金分销商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监管框架的声明

2018 年 11 月 1 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担心投资者越来越有兴趣通过香港的基金和无牌交易平台运营商获取虚拟资产。证监会已识别出投资于虚拟资产所引致的重大风险,详情如下。为应对此类风险,证监会现正就虚拟资产投资组织公司和基金分销商应遵守的监管标准发布指引,同时也在探索可能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进行监管的概念框架。

背景

技术正在改变金融业的面貌。分布式账本技术提供了一种以匿名方式以数字方式记录虚拟资产所有权的方法,并有助于促进点对点交易。虚拟资产以数字形式表达价值香港虚拟货币交易所有那些,也称为“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字代币”。这些资产具有不同的形式和不断发展的特点,这意味着它们可以是或声称是一种支付方式,赋予代币持有者呈现或未来利润的权利,或让他们访问产品或服务,或上述任何组合。

自 2008 年推出最广为人知的数字货币比特币以来,全球公众对虚拟资产的兴趣成倍增加。比特币和其他数字代币的市值在 2018 年 1 月初达到顶峰,估计超过 8000 亿美元1。目前全球有 2,000 多种不同的数字代币买卖,估计总市值超过 2,000 亿美元。尽管数字代币的总市值已从峰值大幅下降,但交易量仍然很大。此外,市场对投资虚拟资产的资金需求也在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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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虚拟资产不会对金融稳定构成重大风险2,但证券监管机构普遍认为,虚拟资产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重大风险。对这些风险的监管反应因司法管辖区而异,取决于监管权力的范围、活动的规模及其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以及虚拟资产是否被视为适合监管的金融产品。

在香港现行的监管制度下,如果所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义,其市场可能不受证监会监管。因此,投资者通过不受监管的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或投资于不受监管的投资组织公司管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将无法享受《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提供的利益。保障措施,例如确保资产安全保管和公平公开市场的规定。如果平台运营商和投资组织公司不受监管,则其适当性和适当性(包括其财务稳健性和能力)不会被评估,其运营也不会受到任何监控。

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虚拟资产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其中一部分源于虚拟资产本身的固有性质和特性,另一部分源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织公司的运营。

估值、波动性和流动性

虚拟资产通常缺乏实物资产支持或政府担保,没有实际价值。目前,一些虚拟资产类别没有普遍接受的估值原则。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影响,具有短暂性和波动性。如果虚拟资产的资金池规模小且分散,投资者面临的波动性可能会进一步扩大。

会计与审计

对于审计师应以何种方式执行鉴​​证程序以获得关于虚拟资产的存在和所有权以及合理性的充分审计证据,在会计行业内没有商定的标准和行业惯例。

网络安全与资产安全保管

交易平台运营商和投资组织公司可能会将客户资产存储在在线钱包中(即在具有互联网接口的在线环境中),在线钱包很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网络攻击导致入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和盗窃虚拟资产是很常见的。受害者可能难以从黑客或交易平台那里追回损失,损失可能高达数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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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可用的合格托管解决方案数量有限,虚拟资产基金面临独特的挑战;替代解决方案可能并不完全有效。

干净稳定的市场

与受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不同,虚拟资产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并没有在一套公认的透明规则下运作。运营中断、市场操纵和非法活动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

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虚拟资产通常以匿名方式交易或持有。特别是,允许​​将法定货币兑换成虚拟资产的平台本身就存在更高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如果涉及犯罪活动,投资者可能因执法行动而无法收回投资。

利益冲突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客户的代理人,也可以是委托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传统交易所、替代交易系统或证券经纪人,可以促进虚拟资产的初始分配(例如,初始硬币发行)和/或二级市场交易。如果这些运营商不在任何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利益冲突就很难被发现、监控和管理。

欺诈罪

虚拟资产可能被用作欺骗投资者的手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或投资组织公司在允许在其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或为其投资组合投资虚拟资产之前,可能未进行足够的产品尽职调查。结果,投资者可能成为欺诈的受害者并失去他们的投资。

现有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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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已发出多份通函,阐明其对虚拟资产的监管立场3。如果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这些产品和相关活动可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证监会亦在 2018 年 6 月 1 日的第 4 号通告中提醒中介人,如有意提供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及资产管理服务,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发牌及登记)(资料)规则。

对于在进行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时可能违反证监会规则及规例的人士,证监会已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提供监管指引、发出警告及合规信函及采取监管行动5。

然而,许多虚拟资产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此外,管理只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同样,只为不属于“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商不受证监会监管。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公司从事分配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无论这些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都必须获得证监会的许可或注册。

一、虚拟资产投资组织公司和基金分销商监管指引

当证监会行使监管权力时,如果金融产品按照传统惯例被归类为“证券”或“期货合约”,就会导致许多虚拟资产投资者得不到保障。证监会决定采取更高的成功机会,以便将绝大多数虚拟资产投资组织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以下概述了监管框架的主要原则和监管标准。

(a) 虚拟资产投资组织公司

(i) 监测范围

以下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织公司将受到证监会监管:

(ii) 监管标准

为向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证监会认为持牌投资组织者等公司有意投资于虚拟资产,即使其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的部分)全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无论这些虚拟资产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7,它们受制于基本相同的法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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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证监会制定了一套标准条款和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其中包含现有要求的关键条文,并在必要时修订了这些条文,以更有效地应对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例如,只有符合 SFO 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可投资于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须遵守最低豁免要求)。这些条款和条件是基于原则的,通常应该适合作为许可条件强加给虚拟资产投资组织公司,但根据个别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可能需要进行细微的修改和澄清。一些关键条款和条件载于本声明的附录 1,

(iii) 发牌程序

如果牌照申请人和持牌法团正在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他们必须通知证监会9;证监会在知悉情况后,会首先寻求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活动。如果该公司似乎有能力符合规定的监管标准,则会提供建议的条款和条件(如适用),而证监会将与该公司讨论并根据其特定的业务模式作出更改,以确保建议的条款和条件条件合理适当。

如果许可证申请人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和条件,其许可证申请将被拒绝。同样,持有不同意遵守拟议条款和条件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现有持牌法团将被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关闭这些投资组合内的虚拟资产交易。

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将作为发牌条件,但须经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同意。

没有遵守发牌条件的持牌法团很可能会被视为犯有《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失当行为。这将对他们的适合性和适当性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

(b)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发行投资(全部或部分)于香港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将被要求获得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许可或注册。因此,此类公司在分配这些资金时须遵守现行法规,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义务。鉴于投资者面临的重大风险,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布了《致中介人的通函 - 虚拟资产基金的分销》,就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应遵守的标准和常规进行了说明。,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在此安排下,本身并非由第 I(a)(i) 部分所述公司管理的香港另类虚拟资产基金仍将根据第 I(b) 部分提供。分发给上述公司,所有这些公司均受证监会监管。这样,这些资金的管理和分配将始终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二、探索对平台经营者的监管

另一方面,证监会亦在本声明中就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出概念架构,以探讨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合适,并在探索阶段后得出结论. 如果证监会拟发牌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建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行为标准应与适用于现有自动交易服务持牌提供者的行为标准相若。

证监会相信,概念框架下的规管方法若得以实施,可为有能力并愿意遵守严格标准和惯例的平台运营商提供合规途径,并可将牌照持有人转让给不打算申请的平台运营商。 . 有执照的运营商是杰出的。